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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案例解析(十九) |
添加日期:2024/6/4 11:01:38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5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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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条文: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词语解析:
1、本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对领导干部的规定进行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3)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本条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据此,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同时,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但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员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对这类行为予以纠正。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朱某,中共党员,2015年至2017年任某市某区区长;2017年至2021年任某市A县县委书记。经查,朱某在任A县县委书记期间,为培植个人势力,以使用熟悉的干部便于开展工作为幌子,先后从原任职地区即某区及其成长地B县调入多名老乡、同学任A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朱某以“老大”自居,要求上述人员对自己“效忠”,安排他们为自己保管违纪违法所得、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及打击不同意见人员,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吹嘘朱某的政绩以捞取政治资本。朱某多次违规提拔、重用上述人员,还以“老乡、同学聚会”名义经常与他们私下谋划如何造势。朱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污染A县政治生态。2021年6月,朱某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2:董某,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依据有关法规,董某被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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