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条文: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词语解析:
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1、在党内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党的组织人事制度。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在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助选,等等。2、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过程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它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同时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这种行为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具有极大的破坏力。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另外,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主要特征中没有情节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党组织对上述行为予以打击和严惩的鲜明态度。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其中,辽宁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已被确定当选无效,523名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按照辽宁省委关于开展辽宁拉票贿选案警示教育的安排,目前辽宁全省正在开展相关活动。
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辽宁省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等4名省部级官员,都在审查通报中被点名与拉票贿选案有关。据辽宁省委巡视整改通报,拉票贿选不仅涉及辽宁省委、省人大等部分领导高层,还涉及省发改委、省法院等部门和大连、鞍山、朝阳等重要地市。
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辽宁省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在民主推荐、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搞拉票贿选问题涉嫌破坏选举犯罪”。
典型案例2:
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自己出面或安排下属,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四川省委彻查了此次党代会之前在南充市有关干部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送钱拉票问题,以及相关负责人失职渎职问题,共涉及477人,涉案金额1671.9万元。其中,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典型案例3:
2012年底至2013年初,衡阳市在召开人大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过程中,76名省人大代表有56名存在送钱拉票行为,出席会议的527名市人大代表有518名收受钱物,有76名大会随团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涉案金额达1.11亿余元。
党的领导形同虚设,代表候选人大肆送钱拉票,党员干部随波逐流收受红包,整个选举已经完全失控。在列入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的93人中,有44人为企业主,他们大多数是以工人、农民或专业技术人员身份成为候选人的。其中,以工人身份当选的15人,没有1人属于一线工人,实际上都是企业主;以农民身份当选的13人,只有3人是农民,其他都是企业主。
不仅如此,在人大换届期间,一些党员干部带头吃请、收送红包。衡阳市人大机关47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有46人在会前就收红包、接受宴请。市人大机关一名干部甚至直接打电话“指导”一名候选人贿选,称“钱送多少,自己看着办”。
一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在代表驻地开了一间房专门用于送红包,一开始给每名代表送了2000元。后来,从大会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有人已经送了5000元。该候选人闻讯后,担心因送钱少而落选,连夜找亲戚凑钱,再给每名代表加送了3000元。
一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见送红包金额“水涨船高”,打起了“退堂鼓”。他找到所在代表团领导,表示想退出选举,遭到该领导批评:机会来之不易,不要给代表团抹黑!
“率先送钱的是民营企业主。消息很快传出去,其他候选人短暂观望后,唯恐落选,纷纷跟进。”
省人大代表候选人送钱的方式是将现金和本人宣传资料用信封装好,再在信封上钉上名片,以三种方式送出:一是会前集中宴请时送红包;二是委托各代表团的随团工作人员转送;三是委托和市人大代表熟识的朋友转送。主要是第二种方式。
选举结束后,一名送出60余万元的农村基层代表候选人得知落选后当场晕倒。当晚,该候选人通过手机短信向童名谦等市领导反映贿选情况,并提出个人要求。童名谦收到后,对短信反映的情况没有认真追查,仅仅要求各县(市、区)“退钱给落选的代表候选人,并做好思想工作”,以求息事宁人。
2014年2月9日,湖南省两会开幕。这次的湖南两会,特地在衡阳市补选代表完成后才召开,成为全国最晚召开的省级两会。本次两会组织严格、规范。2014年3月27日,围绕“衡阳破坏选举案中,纪委去哪儿了”,衡阳市纪委常委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和深刻反思。
典型案例4:
2017年5月,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文章村展开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以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首的两方人员分别通过宴请、赠送礼品和现金等方式,有组织地进行拉票贿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关部门按规定宣布本次选举无效,原党支部班子成员被集体免职。
此外,赤坎区纪委在调查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时,只查实部分问题,仅对当事人诫勉谈话,导致群众越级上访。赤坎区委、区政府,北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作风不实,形式主义严重,换届前没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督导仅停留在选举程序、任务完成时限等方面,换届后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2018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赤坎区区委书记龙小艾和区委副书记、区长骆华庆被诫勉谈话;区纪委书记黄龙、副书记韩荣因接受被核查对象宴请并收受财物,以及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并被调离纪检监察机关;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10余人被问责处理。
文章村有组织拉票贿选案发生之后,湛江市委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剖析原因,在整顿文章村党组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举一反三推进整改,取得初步成效。2018年6月26日,文章村顺利完成村委会班子重选工作。
典型案例5:
重庆市工商联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钟馗从一名教师走上领导岗位,历任长寿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巴南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巴南区委副书记,职位不可谓不高,权力不可谓不大,但其仍不知足。审查期间,审查组对杨钟馗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官欲熏心”。杨钟馗自己也谈到:“一边幻想着晋升上位,一边破纪破法。”
2014年3月,杨钟馗接受一名私营企业主邀请,专程到山西五台山五爷庙烧香拜佛,祈求职务晋升。2016年7月,杨钟馗为能从区委副书记的“位子”上更进一步,在市委换届考察前,私自找巴南区数十名有关镇街、部门负责人谈话,暗示在换届考察时支持自己,许以好处。
被人举报后,杨钟馗不仅不反省自己,反而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怀疑是自己的职务晋升竞争对手所为,并采取各种手段打击报复。杨钟馗结合道听途说、个人猜测及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形成举报材料,指使他人通过网络发帖和邮寄举报信的方式举报竞争对手;之后又自行撰写举报材料并指使他人邮寄。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烧香拜佛,搞收买人心、封官许愿、拉动选票,排斥异己、诋毁同志,触碰了党纪国法,最终必然受到严惩。2017年9月,杨钟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问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6:
杨某,某县县委书记。在市委换届过程中,杨某为了“更进一步”进阶市委常委,搞拉票贿选。为获得贿选资金,杨某以增加县有关单位年度资金缺口和春节团拜会所需费用等名义,擅自增加这些单位的财政预算。其后,杨某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其贿选经费大都来自上述有关单位虚列的财政支出,后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
典型案例7:
胡某,某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共党员。胡某得知自己是政府换届中副市长的候选人之一后,给多位市人大代表发送手机短信拉票,其主要内容为“此次选举,请提携”“事后重谢”等。第一轮群发短信后,有人提醒他不要发短信,他回复承认犯了个大错误,但没有任何收敛,又群发两轮短信。拉票问题被举报后,他弄虚作假,搞小动作,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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