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条文: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二、条文解析: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它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党纪政务轻处分规避组织重调整,比如以党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政务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来规避组织调整的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二是只给党纪政务等处分而不进行组织调整。第二种情况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它表现为:一以组织轻调整代替党纪政务重处分,比如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来代替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二以组织轻调整代替撤职、开除等政务重处分。第三种情况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它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党纪政务处分中以不处分代替轻处分、以轻处分代替重处分、以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或者在组织调整中以不调整代替轻调整、以较轻的组织调整代替较重的组织调整。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但是,有些案件在党纪处分后应该进行组织处理的不进行组织处理,这也属于避重就轻的一种形态。三是因为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那么就出现了本应该既合并使用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的而只是单独使用组织处理的避重就轻案例。
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调整既有交叉又有区别。组织调整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安排。组织调整主要类型包括: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妥善安排。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组织调整是组织行为,既包括惩戒性的措施也有非惩戒性的措施。例如平职调整、妥善安排等组织调整措施不具有惩戒性。而党纪政务处分都是惩戒性的组织行为。但是,惩戒性的组织调整措施和党纪政务处分对领导干部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为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提供了空间。例如,党纪处分会影响到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政务处分则会影响到公职人员的晋升、待遇和薪酬。组织调整的措施更多是岗位和职务的变化,有的措施也会影响到晋升或提拔。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的“好人主义”会为犯错的党员干部选择“最优方案”来达到避重就轻的目的。例如:用组织调整来规避党纪政务处分确保提拔任用、用党纪政务轻处分来代替职务大调整以保障职权不被削弱、用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来规避工资待遇大幅下降,等等。除此之外,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调整的管理权限、管理机构也不相同,这些不同机构之间相对独立运行,也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的“好人主义”行为创造了空间。
“好人主义”不讲党性,只讲人情;不讲规则,只讲关系;不讲奉公,只讲私利。其本质是利己主义、害人主义。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就是把宗派利益、圈子文化置于群众利益之上,从犯下小错走向铸成大错,从轻微违法到严重犯罪,破坏了党员的形象。“好人主义”奉行遇到问题绕着走,碰到矛盾躲着走,看见难点低头走,不愿碰硬,不敢碰硬,是缺乏担当精神的表现。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会导致“带病提拔”情况发生,甚至滋生特权思想,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此外,“好人主义”秉承“今天我保护你,明天你报答我”的心理,是一种延迟交易的腐败行为,塑造上下级之间的庇护关系,容易在党内形成山头主义、宗派主义。无论是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还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好人主义”都背离了组织纪律要求,破坏了党规党纪,违反了组织选人用人标准,危害党和国家的事业。
“好人主义”信奉一团和气、息事宁人的处世哲学,把放纵当成了厚爱,以“打折扣”的执行代替了严格管理,推卸作为主要领导应该担负的管理监督责任,纵容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必须坚决反对、严肃惩处。
治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的“好人主义”问题,既要加强分管机构的统筹协调,又要建立健全组织调整与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制度,更要加强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问责。
首先,要加强组织调整责任机构和党纪政务处分责任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党纪政务处分责任机构与组织调整责任机构分属不同的党政部门。相关党政部门在事实认定上、行为定性上、处分档次确定上需要及时沟通衔接,避免对同一行为给予不同的事实认定、行为定性、处分档次,避免因政出多门导致的避重就轻问题的产生。对于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处分案件,其审查调查主体、审理主体、给予处分的主体、办案程序、处理时间往往均不相同,需要及时沟通衔接。
其次,要通过制度建设铲除“好人主义”生存土壤。建立健全组织调整与党纪政务处分匹配的实施细则,建立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制定组织调整与党纪政务处分匹配细则、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匹配细则。
最后,加大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领导干部的惩处力度。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行为。既要加强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组织调整有关职责的监督问责,也要加强对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职责的监督问责。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某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张某违规为亲属经营的不具备环保资质的某公司办理环保资质,被群众举报,经查属实。张某担心自己为此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向身为局长的老同学王某求助。王某与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李某商议,打算以组织调整来代替党纪政务处分。县纪委监委驻县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对王某、李某进行提醒,打消了二人这一念头。最终,张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典型案例2:
某市某局处长马某,57岁,对待处内工作敷衍塞责,工作进度长期滞后。组织与马某进行了谈话提醒,但其工作状态没有明显改善,该局人事处拟提出为马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建议。马某听到风声后,担心退休后不仅工资待遇有所降低,而且会失去长期挂名参加课题项目领取的稿费、咨询费等收入,于是请托相识多年的副局长秦某,表示不愿意离开现有岗位,能否给个处分了事。这一时期,秦某被组织列为考察对象,为了顺利通过考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就答应了马某的请托,提出不再对马某进行组织调整而是给予警告处分的意见。受处分后,马某依然庸懒散拖、履职不力,且继续在多个课题项目中挂名领取报酬,群众议论纷纷,影响恶劣。本案中,秦某的行为就属于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以党纪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违反了组织纪律,应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由于主观要件具有内隐性,判断行为人是否搞好人主义,除了本人供述,还应与行为人领导、同事、下属谈话,调取会议记录、经手文件、考核文件等相关书证,结合行为人基本情况、日常表现等全面取证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