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条文: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7月2日,黑龙江省抚远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原抚远县鸭南乡富兴村党支部书记张志荣违规处置村集体土地问题典型案例。
经查,1997年4月至2011年12月,张志荣任富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偿还村工程欠款,未按照《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要求组织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在仅召开村“两委”班子成员会和党员大会通过决定的情况下,先后违规变卖村集体土地共计15.1公顷,违反组织纪律,侵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5月21日,张志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村集体资产姓“公”,每一名村民都有处置村集体资产的表决权。按照规定,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应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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